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的仲裁裁决被俄罗斯两级法院裁定予以承认和执行

俄罗斯伏尔加大区仲裁法院支持下级法院的决定,裁定承认并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的裁决(案号:G20191888)。
2021年4月15日,仲裁庭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的规则审理了一起纠纷,作出了针对EcoSnab有限责任公司(обществу с ограниченной ответственностью «Экоснаб»,以下简称“俄罗斯公司”)的裁决,裁定其向北京化工公司韩集化工有限公司(Пекинская корпорация химической промышленности Хэнцзюй Лтд.,以下简称“中国公司”)偿还主要债务和拖欠款项利息以及使用他人资金的利息。
中国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一份申请,请求承认并执行上述仲裁决定,一审法院裁定支持该要求,裁决认可并执行该仲裁裁决。
俄罗斯公司不同意法院的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并提出以下要求作为其申请的理由:
🔸 俄罗斯公司没有收到有关仲裁开庭的任何通知;
🔸 在判决书中提出的申请人(俄罗斯公司)地址与合同中的地址不符。
在考虑了公司的理由后,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结论并指出了以下事项:
🔹 在仲裁程序中的最初通知是发送到双方合同中指定的地址,该地址符合《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第3条第1款规定的“一方的最后已知地址”标准;
🔸 根据CIETAC规则,开庭通知发送到俄罗斯公司在EGRUL(国家法人统一登记簿)中记载的地址。
据此,二审仲裁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结论,认为没有理由认定俄罗斯公司未能正确通知有关外国仲裁所审理的案件的时间和地点,因此,法院没有理由拒绝在俄罗斯承认和执行CIETAC的裁决。

 
来源: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