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法治化市场化改革大幕将启



记者日前从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举办的2021年年会暨第十四届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上获悉,我国仲裁业长期健康快速发展的“四梁八柱”正在加速构建,其中仲裁机构法治化、市场化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正在研究制定中,全国仲裁机构的体制机制改革即将全面启动。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二级巡视员石海在论坛主旨发言中介绍说,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仲裁事业发展多次指示,党中央、国务院在推进仲裁业健康快速发展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中办国办专门印发了《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司法部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加快推进《仲裁法》修订工作,组建中国仲裁协会,推动仲裁进入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平台,清理整顿仲裁行业发展秩序等重点工作,都取得了明显进展。

根据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秘书处负责人谭剑介绍,当前全国仲裁机构有270余家,工作人员1万多名,聘任的仲裁员5万多人,每年处理案件超过40万件,涉案标的额超过7000亿元,我国已经成为名符其实的仲裁大国。

“然而,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仲裁处理的纠纷数量还相对较少,且全国仲裁机构每年受理的涉外案件仅2000多起,双方当事人都是境外的不足100起,距离建设国际仲裁中心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石海指出,我国仲裁发展尚不充分,仲裁大而不强的问题较为突出,还不能适应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需要。究其缘由,仲裁机构的体制机制已经成为中国仲裁发展特别是国际化的重要制约因素。

据了解,全国90%的仲裁机构实行事业单位体制,人事、财务、薪酬等参照事业单位。业内专家认为,这既不符合仲裁发展的业务特点和客观规律,也不符合《仲裁法》的规定,还容易使外方当事人产生误解。

在国际上,仲裁机构存在的方式主要可以分为公司式、社团法人式、商会附属式、其他方式四种。其中,英美法系的国家多采用有限担保公司的形式,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则多采用社团法人的形式。二者均进行独立的注册登记。此外,相当一部分的仲裁机构设立于商会之下,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等。

2019年以来,司法部指导各地仲裁机构开展了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截至目前,上海、大连、厦门、南昌等地的仲裁委员会已经基本完成了改革,并在此次年会上介绍了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下一步,司法部将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研究部署全国仲裁机构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工作,推动仲裁机构构建适应法治化市场化要求的体制机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有三个方面,一是建立健全仲裁机构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衡、权责对等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仲裁机构法人主体地位。二是做实仲裁委员会,使委员会真正成为决策主体,强化委员会决策地位,明确职责范围,仲裁机构的人事、财务、薪酬、工作规划等,都通过仲裁委员会依法、依章程独立民主决策。三是切实赋予仲裁机构内部管理自主权,包括用人自主权、财务自主权和薪酬自主权,建立符合仲裁机构、符合行业特点的薪酬和仲裁员报酬制度,充分调动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和仲裁员的积极性,激发动力,释放活力。

石海强调,仲裁机构的改革要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改革必须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推进,改革后的仲裁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党组织建设,确保党的领导对仲裁发展方向和健康快速发展的保障作用。二是坚持依法推进。改革必须符合《民法典》对非营利法人的要求,符合《仲裁法》的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范性要求。三是坚持以人为本。改革要尊重个人意愿,妥善处理好人员分流安置,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四是坚持积极稳妥推进。在确保改革方向目标的前提下,根据全国仲裁机构的发展水平,分类分步推进,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齐步走。


来源: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