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红雨:疫情应对的中国司法经验以及后疫情时代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展望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各位嘉宾,大家上午好!


今年是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很高兴在这个特殊的年份、在这个美好的金秋时节,与大家相聚深圳,共商法治建设。我受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王淑梅庭长的委托参会,下面围绕中国法院应对疫情的司法举措以及后疫情时代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展望两个方面,谈几点看法与思考,与大家共同研讨交流。


应对疫情的中国司法经验


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的蔓延给人们生产活动造成了极大冲击,也给各国法院的工作模式产生了深刻影响。疫情发生以来,中国法院及时出台司法服务保障举措,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在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方面,具体举措包括:


一是就民商事案件尤其是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所涉问题及时印发指导意见,统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印发三份《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二)(三)。其中,指导意见(三)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合同纠纷、涉外商事海事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指导意见,明确了受疫情影响当事人延期提交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手续、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申请延期答辩与上诉、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时效中止等问题。对于案件适用域外法的,要求人民法院准确理解和适用该域外法的不可抗力规则,不能以我国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当然理解域外法的类似规定。


二是加强疫情期间的在线诉讼,实现便民利民。2020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围绕在线庭审、送达、身份认证、材料提交、诉讼活动信息留痕等方面作出清晰指引,在保障正当程序原则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实现诉讼便利化。


三是对执行工作做出指导安排,提高司法程序效率。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强化网上拍卖等执行创新措施、深入推进在线执行,提升执行效率。


四是发布典型案例,发挥示范效应。除发布3批“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先后发布了维护船员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019年度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司法的国际化、法治化和便利化水平,为人民法院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涉企执行、合同、航运、保险等案件,提供裁判指引。


五是加强对涉疫情法律问题的调研,及时分享研究成果。针对疫情所涉较为集中的合同履行受挫、不可抗力等问题,我们专门委托域外法查明机构和国际商事专家委员就全球60多个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不可抗力规则及案例进行了查明。目前七期研究报告均已在国际商事法庭网站上公布,供社会各界参阅。


后疫情时代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展望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国际贸易和投资萎缩,新冠疫情继续全球蔓延,给国际商事纠纷机制带来巨大挑战的同时,也创造了历史性的发展机遇。具体表现为:


一是国际商事纠纷持续增加,亟需发展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的跨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国际商事纠纷有一定的滞后性,纠纷增长趋势将在后疫情时代凸显。通过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诉讼、调解、仲裁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尤其是坚持调解优先,将非诉解纷机制挺在前面,有利于降低解纷成本,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和友好合作,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


二是科技为纠纷解决赋能,智慧司法已率先进入红利释放期。疫情期间各国司法、仲裁和调解机构不同程度地推进各项技术应用,纠纷解决和科技结合的趋势日益明显。中国智慧法院建设在疫情期间大显身手,今年2月3日至9月4日期间,全国法院共网上立案454.3万件、网上开庭60.6万场、网上调解203.2万次,电子送达1290.3万次,实现“审判执行不停摆、公平正义不止步”。


三是当事人理念发生变化,在线解纷形式接受度越来越高。一方面,疫情期间线下堆积、无法现场开庭的案件经过网上开庭、调解得到了有效解决,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参与纠纷解决,切实感受到在线解纷效率高、成本低的优势。另一方面,随着技术应用的成熟,当事人身份认证、远程连线流畅性、证据展示清晰度、在线签名等问题得到解决,线上和线下纠纷的差别正在不断缩小,故当事人越来越能够、也越来越愿意接受在线解决纠纷。这一点对于推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而言,尤为重要。


同时也要看到,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仍然面临着诸多困难:


一是传统的跨境送达和调查取证难、域外当事人身份确认难、法律查明难等问题依然不同程度的存在。


二是各国纠纷解决程序规则和商事法律规范存在较大差异,精通国际规则、专攻涉外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和人士数量仍然偏少、提供跨境解纷服务的质量亦高低不均。


三是随着数据逐渐成为民商事主体的重要资产,各国相继从立法上重视对数据的保护,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在未来还可能涉及到跨境听证、庭审、调查取证时数据资料在不同国家法律需接受不同数据保护标准监管的问题。


四是民商事判决和调解协议的国际合作亟待进一步加强。纽约公约、海牙判决公约、新加坡调解公约作为纠纷解决领域国际条约的“三驾马车”,为判决、仲裁和调解成果的跨境执行提供了法律框架。但目前中国尚未签署海牙判决公约,判决承认和执行仍依靠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和互惠原则的应用。中国虽然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但尚未批准该公约,在没有商事调解的专门立法对商事调解性质、商事调解组织予以规范的情况下,新加坡调解公约在现阶段还难以落地。


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同时针对当事人跨境诉讼司法需求,提出要推动涉外审判与智慧法院建设深度融合,建设域外当事人诉讼服务平台,加强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5G等前沿技术在涉外审判领域应用,提升涉外审判和涉外诉讼服务信息化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正在推进“一站式”国际商事多元纠纷解决平台的信息化建设,预计将于年底前完成。该平台完成后,将连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5家仲裁机构、2家调解机构;域外法查明统一平台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专家委员,实现从立案到纠纷解决的在线化,形成协同效应,进一步推进诉讼、仲裁和调解的有机衔接。相信“一站式”平台将使国际商事纠纷得到更加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的解决。


各位专家、各位同仁,第75届联合国大会近日已通过决议,确定将于12月初召开联大特别会议,以加强全球合作,共同应对新冠疫情。后疫情时代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需要各国高举多边主义大旗、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增进国际法治合作交流。衷心期待各位与会专家在本次研讨会上畅所欲言,发表真知灼见,提供解决方案。衷心祝愿深圳以建设先行示范区为契机,加大制度型开放力度,完善法治领域跨境协作机制,健全国际法律服务和纠纷解决机制,打造服务保障高水平开放型经济体制的法治新高地!



来源:蓝海现代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