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汽车保修期内屡修不好 购车人可要求退换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就买卖双方之间的汽车质量争议作出裁判,认定买方在选择了无偿修理作为消除汽车质量缺陷的情况下,仍可要求卖方退换汽车。可见,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对此更倾向于保护买方权益。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指出,汽车在保修期内多次出现质量问题,经常性送修且送修累计时间较长,已影响到购车人对汽车的正常使用,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对汽车进行了保修,但维修汽车不能恢复购车人权益,购车人有权要求退换汽车。

 

争议焦点

 

下诺夫哥罗德汽车销售公司与买方公司就价值300万卢布的Mercedes-Benz ML 350 Matik汽车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买方公司向仲裁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汽车买卖合同,退还质量不合格汽车,返还价款。


原告称,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多次出现质量问题,致使原告不得不将其送修理厂进行保修。


原告依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75条第2款,认为被告出售的汽车在保修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本案经莫斯科市仲裁法院、第十复审法院、莫斯科大区仲裁法院审理,三审法院均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法院认为,汽车出现的问题已得到了无偿维修,因此,原告已实现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75条第1款规定的救济权利。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却不认同三审法院的这一观点。

 

汽车质量与法律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援引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有关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提供合格商品的规定。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69条第1款,卖方应向买方交付符合买卖合同约定质量的商品。法律或法律规定程序对产品质量有强制性要求的,卖方向买方交付的商品质量应符合此类强制性要求(第4款)。


法律还规定,卖方有义务在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商品质量进行担保(《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70条第2款)。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75条还规定了交付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后果,即买方有权自行选择以下索赔要求:

——相应降低商品购买价格;

——在合理期限内无偿消除商品缺陷;

——补偿其用于消除商品缺陷的花费。


此外,对于商品存在严重缺陷的,即存在不可消除的缺陷或缺陷多次发生的、消除缺陷所需要的花费或时间超过合理范围的等,买方可以:

——拒绝履行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货款;

——要求更换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的货物。


本案中,买卖合同第3.1条约定,汽车质量应符合GOST国家标准,且有生产厂家相关文件对技术要求进行了确定。保修期为24个月,且不受使用里程限制。


在保修期内,原告送修四次以消除汽车质量问他,送修时间分别为24天、35天、43天,且有一个缺陷无法消除。


与此同时,司法鉴定作出结论:发生的商品缺陷均属出厂缺陷,不是由于不当使用造成的。


三审法院均援引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75条第2款,认定产品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但却认为原告已使用了让被告无偿消除缺陷的救济权利。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指出,三审法院实际上已论证了自己所作裁判存在矛盾。《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75条第1款规定的是卖方未指明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况,买方有权要求无偿消除该缺陷。


退换汽车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对于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75条第2款作了其他权利救济措施,买方可自行选择拒绝履行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商品价款,或者要求更换符合合同约定质量的商品。


最高法院指出,卖方违反了向买方交付合格商品的义务,所以消除汽车缺陷的救济方式并不符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75条第2款的规定,不足以保护买方权利。


最高法院还说,此外,商品质量问题屡次出现,清除缺陷后再次出现问题。由于商品存在出厂缺陷频繁送修,使买方在订立合同时预正常使用商品的预期权益不能实现,三审法院援引的已对汽车进行无偿修理消除缺陷的救济方式,并不足以恢复买方合法权益。因此,买方现有权要求退款或换货。


最终,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以三审法院所作判决实体法适用错误为由,裁判撤销本案所有判决,发回重审。


作者:阿莉萨∙福克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