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最高法院明确海关价值认定新规:哪些费用应计入完税价格?

2026年6月17日,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近日发布了一份关于海关纠纷司法实践案例指引。在报告中,大法官们对商品合规分类、报关时价值认定等关键法律立场进行了明确,并对个人自用物品价值调整程序及相关争议做出了权威厘清。
一、 商品分类:看“实质功能”而非“字面名称”
最高法院指出,在依据《欧亚经济联盟对外经济活动商品目录》(TN VED)对货物进行海关分类时,法院应当依据货物的实际成分、功能和用途来判定,而不能仅仅看其商品名称中的某个词汇。
典型案例:
在一起关于“地球仪”的纠纷中,海关错误地将其归类为“教学地图”,但申报人坚称这只是一款不具备地理精确度和真实图像的“玩具”。最高法院最终支持了申报人的立场。
二、 运输与代理费:隐藏在价格中的出口成本需计入
报告明确,如果国外买方支付的俄罗斯境内货物运输费用属于商品价格的一部分,则必须计入出口海关价值中。
规避行为认定:在一起木材出口案件中,最高法院认定,买方支付的“寻找车皮代理费”实质上是掩盖木材真实货款的“隐藏支付”。
国际贸易术语(FCA)判定:在另一起依照FCA条款(货交承运人)履行的国际合同中,法院则判定买方将货物运至港口的运输费用不应计入海关价值。
三、 特许权使用费与“伪装股息”必须申报
最高法院强调,如果缺少特许权使用费(许可费)就无法实现商品销售,那么该笔费用必须计入海关价值。
跨国集团案例:
在知名服装品牌 Bershka 进口商的案件中,法院查明该分销活动属于集团内部行为,若无特许权转让,货物根本无法进口。此外,最高法院指出,跨国集团内部以“股息”名义支付给境外供应商的款项,若其实质上构成了卖家销售进口货物的收入所得,也必须计入海关价值。
四、 个人自用物品价值调整:海关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个人进口自用物品的海关价值调整,举证责任完全在海关一方。
最高法院驳回了海关仅凭“网络拍卖数据”就对居民进口的宝马(BMW)X6汽车进行补税的决定。
在另一起纠纷中,法官同样认定海关将待估车辆与“不同生产年份”的汽车进行价格对比属于毫无依据的行为。
五、 报关单据矛盾:海关有权重新估价
如果报关人提供的单据之间存在矛盾,海关有权重新计算进口货物的价值。例如,在一辆从中国进口的汽车清关过程中,由于国际汽车路运单(CMR)、出口报关单和银行支付凭证之间存在数据差异,海关据此进行补税具有法律依据。
六、 质保配件免税与滞纳金减免新规
免税退税:
纳税人有权对用于保修期内免费维修的进口零部件申报增值税(VAT)抵扣。此类情况无需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即可申请抵扣。
滞纳金减免:
滞纳金的计算仅以“国家预算遭受实际损失”为前提。如果报关人的账户中存有足以覆盖欠税额度的预付款,海关则无权加收滞纳金。
七、“一案多罚”被叫停:同类违规合并处罚
在同一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数起同类型违规行为,应当合并为一次处罚。在最高法院公布的案例中,海关在同一天内检查了三份报关单,并开出了总计15万卢布的罚单(每份5万)。法院最终撤销了其中两份,仅保留了一份5万卢布的处罚决定。
来源:https://pravo.ru/news/2642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