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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0
莫斯科大区仲裁法院(三审法院):俄罗斯邮政的送达报告以及仲裁裁决书中关于“已依法送达”的记载,足以证明被申请人获得适当通知

莫斯科大区仲裁法院,就在友谊商城的对面!
俄罗斯 ООО“Юрвес”(申请人)与 ООО“Зельгрос”(利害关系人/被申请人)因两份供货合同产生争议。合同中均约定仲裁条款,约定由**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МКАС при ТПП РФ)**管辖。申请人依据该仲裁条款,按照该院仲裁规则对利害关系人提起仲裁。
独任仲裁员作出裁决,判令利害关系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项下欠款约52万卢布及相应利息,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获得全额支持。
随后,申请人向莫斯科市仲裁法院申请出具执行令,以强制执行上述仲裁裁决。
利害关系人对出具执行令提出异议,并同时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反请求。其主张理由为:其未被告知仲裁案件已立案及听证日期,属于撤销仲裁裁决并拒绝出具执行令的“无条件事由”。
莫斯科市仲裁法院未采纳利害关系人的上述主张,驳回其撤销仲裁裁决的反请求,并依法出具了执行令。
利害关系人不服,向莫斯科大区仲裁法院提起再审(上诉)申诉。
莫斯科大区仲裁法院对利害关系人关于“未依法送达”的主张进行了审查,并支持了一审法院的认定。该院特别指出了以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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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仲裁裁决书的记载,利害关系人已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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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任仲裁员已就仲裁申请的受理情况向双方发出通知,并要求利害关系人提交答辩意见;该通知已由利害关系人实际收到,该事实既载明于仲裁裁决书中,也有俄罗斯邮政的投递报告予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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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的通知,利害关系人亦已收到,同样可由仲裁裁决书及俄罗斯邮政的投递报告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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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情况,莫斯科大区仲裁法院认定:利害关系人已被依法、充分地通知仲裁程序相关事项。最终,该院裁定维持一审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再审(上诉)申诉。


